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、院两级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,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学校改革和发展实践,提高党的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素质、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各级党委中心组成员要充分重视中心组学习,严格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。党委中心组成员要在全校的政治理论学习中起带头作用,做出表率。
第三条 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,坚持与国际国内形势相结合、与学校的工作实际相结合、与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相结合。要结合工作重点、难点、热点问题组织成员进行专题研讨,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四条 校党委中心组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,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,吸收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。由党委书记任组长,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。学院党委中心组成员由院班子成员组成,由书记任组长。
第五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。中心组学习由组长主持,如组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,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。
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,包括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、选定参考书目、提供学习资料、做好学习记录等。
第三章 学习内容、方式与时间安排
第七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:
(一)党的理论体系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;
(二)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和上级重要文件;
(三)国内外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;
(四)全国“两会”和中央、国家重要会议精神;
(五)吉林省委、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;
(六)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;
(七)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研讨和学习;
(八)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建设顶层设计研讨和学习。
第八条 党委中心组的学习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中心组成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,自学参考书目,制订学习计划,巩固学习成果,提高理论水平和修养。集中学习可通过举办主题报告会、专题学习会、理论研讨会等形式,就专门问题开展研讨并事先明确主讲人或主要发言人。根据实际需要,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辅导授课,讲解理论热点,分析社会焦点,帮助中心组成员开阔思路,提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第九条 校级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原则上每学期安排4次,全年不少于8次;学院中心组原则上全年集体学习不少于6次,并做好党委中心组学习记录。
第四章 学习要求与学习制度
第十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要做到聚精会神学习,认真讨论研究问题,保证学习质量,使学习真正达到提高理论素养和认识水平、推动工作的目的。党委中心组成员要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进行讨论,讨论时要紧扣主题踊跃发言、勇于发表意见。
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中心组成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学校党委中心组成员以及各学院院长、书记、部门负责人要将理论学习与解决改革、发展和稳定中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,每年撰写相关理论文章。
第十二条 建立各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考核制度,党委宣传部制定全校理论学习签到表,每次学习要进行签到,有事不能参加学习的需要请假。各学院制定本学院理论学习签到表,做好签到考核工作。
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中心组要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和形式,积极探索有助于深化效果的学习渠道,并注重加强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宣传报道,发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引领作用,带动各级党组织的理论学习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长春税务学院院、系两级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》(长税院党发【2000】2号)同时废止。